县城公安局可以查省会宾馆开房记录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入住宾馆登记记录,公安内部网可以查询。但司法人员也是根据案件需要查询。这个是不对外的。也就是说你作为个人在公安网无法查询宾馆记录。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请问我在酒店开的房记录别人可以查询的吗?
私人是不能查询的,但是可以在派出所查到。身份证号查开房记录是可以查到的,一般的开房都需要身份证。
身份证,可以查到的内容很多,比如人员、时间等。住宿时间肯定有,还可以查到住宿的宾馆等消息,当然你有明确的地址可以拿着身份证到住宿旅馆让他们帮你查询.
身份证涉及个人信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它将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
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允许身份证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通常出现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职业、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血型和凝血因子。
所以,出门在外我们都要看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让自己的合法信息得到泄露。
请问下派出所哪里可以查宾馆入住记录吗?
【法律分析】
只要在派岀所的户籍系统就可以查到开房以及一起入住人,现在有一些骇客已经进入了他们的系统,随时可以调取,网上都有新闻与视频公开,挺吓人的!
且宾馆酒店入住时都必须进行身份进行了登记,登记进入管理网络,就可以在在派岀所的居民身份系统中查到开房。
不光可以查到开房,可以查到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人员、住宿时间、住宿的宾馆等。
普通情况下个人是不可以查开房的。
其次,开房和住宿都岀示身份登记,与此同时身份的会发送到系统上去,但是除涉及相关办理需调取外,普通人并没有权限对开房地址等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
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五毛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律师可以查宾馆记录吗
宾馆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一般来讲,律师是不可以查的。
但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宾馆记录,查询时还需要出具律所介绍信等真实材料,并进行查询登记备份。查询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是与案件相关,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以此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秘密,查询情况不得随便向无关人员透漏,更不得公开泄露,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酒店登记信息可以随便查询吗
酒店登记信息不可以随便查询。酒店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在办理案件中,需要调查某些事实,可以在报经领导批准后,依法查询,并要保存查询记录。酒店是特种行业,需要特殊管理,而公安机关是特行的管理单位,因此,有权对登记的信息随时进行查询。派出所民警可以通过警务通(当然电脑上也可以查询的),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就可以查到的。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别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个人私密照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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