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回应放假调查:只做调查无权调整

爱文胸黑客业务网2022-12-1435

  由全国假日办发布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调查”已经结束。记者从国家旅游局假日处了解到,此次调查为常规调查,主要是想通过调查了解公众对放假安排的意愿,促使假日安排更合理。

  “在黄金周当口调查,结果容易出现偏差”

  此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网民对假期安排不满;对于长假是否需要保留,支持和反对的意见平均。呼声最高的建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希望恢复五一黄金周,二是希望延长春节假期。

  该项调查发布的时机与调查目的引起了一些专家质疑。江南大学商学院教授李武武认为,在黄金周出现系列乱象的当口,相关的调查结果容易出现偏差,其理性、准确程度可能受到影响。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也认为,今年的假期因为挪用和调整的比较多饱受诟病,所以调查结果也反映出了民众的一种情绪,客观性稍差。

  “百姓对挪假反映多,顺应呼声做个调查”

  国家旅游局假日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假日办委托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调查结果会送到相关部门作为参考。对于“是否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假日进行调整”这个问题,该工作人员称他们只负责做问卷调查,并没有权限调整假期,“有关部门还在研究中。”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次调查是一次常规性的民意调查,没有特殊的安排,“老百姓对挪假反映比较多,我们就顺应呼声做个调查。”对于为何要在十一后发布,其回应“我们经常在假期后做调查,这个时间老百姓关注度高。”

  据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介绍,此次网络调查并不是假日改革的法定程序,以往要想调整黄金周都需要国家做出非常严谨的调研才能决定,调查手段要丰富,样本量要足够大,抽样调查人群必须合理。如果需要调整假期需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只调整前挪后借的方式就不需要这个层面来决定了。”

  昨日,国家旅游局官网了题为“调查‘中国式休假’给老百姓吐槽的机会”的评论文章。文章认为,要把这次取得的数据作为公共管理措施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的依据,最好再多做一点更细致、更加科学的人群调查研究,取得更多的、科学性比较强一点的人群数据。

  假日变革背景

  1949年 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从1949年到1995年,实行星期天公休一天,法定休息日全年52天。

  1995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使公休假日每周延长为两天,法定休息日由52天变成104天。

  1999年 国务院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五一放假1天延长为放假3天,将国庆2天假延长为3天,并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长假。

  2007年 国家发改委就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草案)进行网上问卷调查,方案取消了五一黄金周。

  2008年起 改五一7天长假为3天小长假,增加3个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这次调整后,法定节假日增至11天,加上周末休息日,全年休息日达到115.3天。

一、国家旅游局推行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更多信息,请到保亭旅游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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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是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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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准确把握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明确旅游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旅游法的普遍适用性。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为此,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去年旅游法颁布之时,就启动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日前已经完成了对2010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2012年版《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等4个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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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做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3点:

  一是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二是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做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三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印发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结合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旅游交易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下载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请登录国家旅游局官网“通知公告”栏。)

二、如何理解国家旅游局的“提示”

  如何理解国家旅游局的“提示”

  昨日,国家旅游局的旅游提示称: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瞬时激起舆论热议,纷纷指责国家旅游局的“板子”打错了地方。

  舆论的激烈反应不难理解。旅游市场竞争激烈,旅游产品的价格内幕也很难为外人所知。因此,除了那些价格低到完全不靠谱的低价团,游客其实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准确判断某个价格是否属于“不合理低价”。而如果游客以为以“合理低价”参与了旅游,且在行程中受到不合理待遇,结果却被旅游局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则作为受害者的游客,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受到处理”,这样的规定确实有点匪夷所思。

  不过如果细看这份只有三条内容的“提示”,却不难发现所谓“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其实并不符合提示的本意。提示的第二条规定: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可见,提示所称“将受到处理”的,并非游客参与低价游行为本身,而是游客与旅行社串谋签订“合理价格”的虚假合同,实际却以“不合理低价”完成旅行,以达到躲避监管的目的。

  超低价团由来已久,也成为旅游市场诸多乱象的重要根源。但此前主管部门并没有明令禁止超低价团,因此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并不需要签订虚假合同。今后,随着国家旅游局对超低价团的明令禁止,市场有可能不再提供超低价团这一产品。但在中国这样一个需求多样又发育幼稚的旅游市场中,对超低价团其实有着巨大的需求。虽然游客目前对超低价团带来的欺诈乱象怨声载道,但如果此类产品真的消失,部分对价格极度敏感的游客,很可能会怀念并寻找此类产品。这样的需求一旦与旅行社的推广需求合拍,双方就可能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躲避主管部门的监督。

  而如果确实是双方合谋签订虚假合同,则游客就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或被害人,而变身成了欺诈行为的参与者,受到相应的处理,也就在情理之中。可见,真正要受到处理的,不是低价旅游而是欺诈。

  理清了上述脉络,人们自然会怀疑《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是媒体标题党所为,意在挑起公众的质疑和愤怒,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事实上,标题党们也确实敏锐,经常能在各种文章中,极其准确地找到最容易引发误读和争议的“痛点”作为标题,即如这次的“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一样。

  但令人诧异的是,浏览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竟赫然可见这样的大字标题《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也就是说,这样一个极易引发误解,也确实引发了误解的标题,其实并非媒体的标题党所为,而是国家旅游局自己做了自己的标题党。如果说这一标题引发了公众的误解,则也是出自国家旅游局自己的误导。

  至于国家旅游局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则只能止于猜测:一则可能缘于官网编辑的无知;抑或小编来自商业网站,标题党的思路驾轻就熟。无论哪一种,都是自泼脏水,要洗清可就难了。(张天蔚)

国家旅游局理解提示转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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