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托运是怎样的?

爱文胸黑客业务网2022-11-1942

1、接受要求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国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2、如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以提供。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均应随附有效证明。

4、托运人托运的货物重量、体积、包装、标志等均应符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并遵守国家法令和法规。

5、在货物中不得夹带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现金等

6、一张货物托运书只限定一个托运人托运到一个地点、一个收货人的货物。

  属于下列情况不能使用同一张货物托运书进行托运货物:

a)运输条件不同;

b)不同运价的货物;

c)货物性质相抵触。

货物托运书上应祥列货物的内容、数量及其货物包装。

7、承运人机器代理人对所有收运的货物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运输的措施,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8、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9、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

a)货物的购买发票;

b)需检疫货物的检疫证明;

c)限制货物运输的准运证明、调运证明;

d)化学物品由生产部门提供的技术说明。

  磁性物品应消磁或有防磁措施

10、接收限制:

a)国家禁止运输物品不予接收;

b)须检疫的货物无检疫证明不予接收;

c)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客货航班禁止收运危险品;

d)超大超重的货物无适合载运的机型不予接受;

e)货物包装不适合航空运输的,暂不接收;

限制运输的货物无准运证明、调运证明的不予接收。

一、托运货物何为“危险货物”呢?

  我国《海商法》没有对危险货物做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将危险货物间接定义为“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可以看作是描述性的定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1965年订)第VII章第二条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9类,可以看作是列举性的定义。

  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危险货物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狭义理解,认为只有本质上危险的才是危险货物,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在确定了何为危险货物后对危险程度的要求。按照这种理解,对于被列入危险品名录中的货物,如果在特定的航次中,危险性并不太大,或包装处理可以将危险性减为零的情况下,则不认为是危险货物。

  第二种是广义理解,认为不论其本质如何,被主管机关列入危险品目录(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名录》和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货物即属于危险货物,即使其危险性并不太大,或包装处理可将其危险性减为零。以上两种观点是从货物的物理、化学特征上来说的,是指货物的内在危险性,而第三种观点对危险货物做了更广义的理解。

  这主要是针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而言的,认为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仅包括因理化特征所决定而存在的货物,而且还应包括那些虽无内在危险性,但由于其固有的特点,在积载中容易产生船舶倾覆的外在风险的货物,但是,这种外在风险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尤其是由于货物的原因而造成船舶的被扣押或延误,是否属于“外在风险”,仍是有争议的。

  可见,对于危险货物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同,会在实践处理中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

二、货物托运知识有哪些?

  1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托运人姓名全称、单位、联系电话,收货人的姓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体积,运费交付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托运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符合货物运输标准。货物交接时以外包装完好为准,收货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视为本次运输结束。

3 、托运人不得夹带国家禁运物品、危险物品,否则一切后果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4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持有效证件及时提货。

  逾期未提的,每天按运费的 5% 收取保管费用;超过 1 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货物处理。

5 、本公司提供保价运输服务,由托运人自行选择货物是否保价。如需保价的,应据实申明价值,并按规定缴纳保价费。托运人自保险或保价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起至收货人提货验收后止,为货物保险保价期限。

6 、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三百元的贵重物品必须申明价值,并予以保险。未申明价值、不参加保险的货物发生丢失和货损,每件赔偿金额不超过三百元。货物托运一个月后未提货的,该货物保价自然失效。

7 、液体、陶瓷、玻璃、工艺品等易碎物品货损在 3% 以内为正常损耗,承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 、《货物运输协议交接单》经托运方、承运方共同签字,并加盖承运人单位公章或业务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货损索赔时应出示本单或保险单。

三、货物托运有哪些要求 ?

  、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

2、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3、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并注明其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托运需检疫运输的易腐货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

4、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须出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编号,并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发站按有关规定申请报批手续。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

  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栓挂的办法。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6、 货物运输包装: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铁道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铁道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7、 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的货物: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规定因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货物托运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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