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司法公正背后的龌龊判决

爱文胸黑客业务网2022-11-2536

  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司法公正背后的龌龊判决

  (扶余市146县道大坑摔死孔凡根事件的判决)

  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会议以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法理体系和法理能力现代化。

  《决定》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扶余市146县道中间大坑,是扶余市交通局管理不善造成的,但扶余市交通局对公路中间出现的阻碍交通,危害人身安全的大坑未及时维修,也未在危险边缘设警告、提示标志。对因大坑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责任,扶余市交通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扶余市交通局是扶余市人民政府属下的行政机关,扶余市境内公路质量差,又没有及时维修,公路隐患繁多,几年来因公路隐患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件很多起,扶余市交通局不想承担责任又不想赔偿经济损失。

  特别是203年8月25日,146县道中间大坑摔死孔凡根事件,死者家属通过中国新农村网实名逐级向吉林省、松原市和中央等部门投诉,一年时间未给任何答复。2014年9月份,扶余市交通局告知死者家属,别告了,你们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多少我们就给多少。

  走上了法律程序,在扶余市就得于走上了交通局设下的陷阱!

  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

  1、三井子镇王士文、刘超事发后到现场人的证明, 2、更新乡出租车司机孔凡春证明: 3、更新乡出租车司机张宝臣证明: 4、更新乡出租车司机李明证明:5、三井子镇出租车司机尹国学出据证明和出庭证明是他把伤者送到松原市中心医院的。6、采访目击者秦凤成视频记录摘要,7、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死者孔凡根在松原市中心医院急诊室做了脑CT片。

  开庭审理期间;被告未提出原告出示拍照146县道大坑图片是否真实的异议,也未提出未及时维修和在危险边缘设警告、提示标志的情况。几次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但被审判长拒绝。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吕洪洲告诉被告扶余市交通局,“你们要承担70%的责任,给你们一周时间,回局研究如何同原告达成协议,别让原告这告那告了”。

  庭审之后的活动和社会议论;

  一、2014年10月28日,吕洪洲审判长约原告孔祥宝律师于晓辉到法院接受调解。原告姑父李路田叔叔孔凡和一同前去,但在庭外。吕洪洲说“交通局让撤诉,以后给点补偿”。于晓辉说“给多少补偿,得签个协议”,吕洪洲说“不用签协议我担保”,于晓辉说“不说给多少补偿,不签协议,到时候原告找谁要去”。

  二、此事于晓辉律师几次和交通局法律顾问代理律师薛立堂联系说“原告是个弱势群体,本人是四级残,母亲精神病,娘俩生活非常贫困,能不能和刘宗辉局长说说给点照顾,薛立堂律师说;刘宗辉局长已经向刘永德市长汇报多次,局长说交通局穷不能开这个头。

  三、在社会上听说法院里人传出:刘永德市长几次去扶余市法院找院长说“交通局的官司只许赢不许输,谁判输了谁拿这笔钱”。

  四、原告姑姑孔凡香在自家小区听有人议论,“扶余市交通局被人告了,上网了,原告是个赢官司,交通局长一个劲找刘永德市长,市长又给法院院长压力,这个官司不好赢等等”。

  审判长吕洪洲玩弄文字游戏

  2014年11月10日,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审判长吕洪洲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判决书第四页)孔凡根与肖雪东停下来加油。加油后,肖雪东在前、孔凡根在后沿146 县道追赶李路田和孔凡和。行驶到一养猪场旁边时孔凡根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由司机尹国学开车送往松原市中心医院,经急诊抢救后未留院治疗,乘车返家途中到永平乡时孔凡根死亡。

  另查明,事发路段系被告行政管理范围,事发地点附近存在自然形成的坑洼,孔凡根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距离坑洼有一定距离。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原告所述死者孔凡根系因摔在146县道上大坑从而导致死亡的主张,出庭证人及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均为事发后才到现场,上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更新乡政府证明、胡家村村委会证明亦都是死者家属口述死亡原因而成,故上述证据对原告有关孔凡根死亡原因的主张均无法证明。原告亦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孔凡根死亡原因的证据。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在被告管理下的事发地点存在坑洼情形,但无法证明死者孔凡根系因该坑洼路段摔伤并因此导致孔身亡,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审判长故意改变事实不采信有效证据掩盖被告法律责任

  一、孔凡根没有公路中间大坑的因果关系,不掉进大坑或躲闪大坑,不能平道从摩托车上摔下,单纯说“孔凡根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另外因车速的惯力将伤者射出距离大坑有一定距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车速越快射出的距离越远。

  二、孔凡根是松原市中心医院120救护车送回胡家屯东北土地庙的,有众多村民帮抬帮埋葬的。不是乘车返家途中死亡,而是120车送回途中死亡。请问审判长你调查谁了?乘那次班车?

  三、事发路段是油渣路面,大坑前后路面非常平坦,只有大坑一个,没有坑洼。是往扶余正邦工地运送建筑材料的大型机动车翻斗车转弯碾压造成的。用“自然形成的坑洼”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四、原告提供的中国新农村网采访目击者秦凤成视频录音录像资料和记录摘要,秦凤成是第一时间到现场的见证人,他说“这道上将来的包点吧?不是这道决定不能摔死”, 所说的证言有真实性,前后说法符合实际,符合证据链条。

  五、三井子镇出租车司机尹国学出据证明和出庭证明;他接到三井子交警中队赵立国的电话,到事发路段看见摩托车在坑里,伤者在离大坑10多米远的地方,很多人在场,帮着抬到他车上的,他给送到松原市中心医院急诊室的。收费600元,尹国学给出了收据。证据、证言真实符合证据链条。

  六、三井子镇王士文、刘超、李路田、孔凡和四人均是事发后第一时间到现场的证人。孔凡春、李明、张宝臣等人的证据证明146县道中间存在大坑,没及时维修和始终未在危险边缘设警告、提是标志。

  为什么没查明146县道出现大坑,公路主管部门没及时组织人员维修和在危险边缘设警告、提示标志呢?

  请问吕洪洲审判长第一时间到现场的人作证,你认为事发后才到场的为间接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作证无效。那么,直接看到孔凡根掉进大坑的人无非是土地老和天老爷了,我们还找不到。

  你说的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孔凡根死亡原因的证据。无非是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的证据和检验报告。按照你的说法我们不管伤者死活直接报警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这样不就是合法有效了吗?孔凡根是伤者,有抢救余地,我们不能看着我哥哥活活等着交警队来现场后在拉往医院。

  死后报交警队事故中队,作尸检、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不是也得调查第一时间到现场人员和目击者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各级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和惩罚。“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还表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

  扶余市是法律的盲区,法治的阳光未照到的地方。此案说明了是一个名誉、利益、责任、权利、法律的问题,在扶余市什么责任、利益、法律都得在权力的支配下得到运行。刘永德市长的权力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插手司法案件,干预司法公正。“谁判输了谁拿这笔钱”这句话虽说无证、无据、无录音,但这句话迫使吕洪洲审判长作出了,违背法律,违背事实的枉法判决。

  市长的权利,保护了扶余市交通局的名誉和利益,吕洪洲审判长的枉法判决剥夺了原告合法权益。

  现在不是公民不懂法,不守法,而是我们的政府、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故意知法犯法。

  投 诉 人:孔祥宝 18204498478

  叔 叔:孔凡和 13124381094

  姑 父:李路田13756746034

  2014年12月09日

依法治国龌龊判决公正司法

上一篇:谁有资格亵渎轻慢《红楼梦》?

下一篇:热搜沸了!深圳科学家发现吃土可以治疗肠炎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